各市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各農林生物質電廠: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我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11月22日
安徽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農林生物質發電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1421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政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三條 按照預防為主、強化監督、各司其職、歸口處理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行為。
第四條 項目單位作為防治摻煤的直接主體,依法承擔摻煤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能源局負責全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各市做好防治摻煤監管工作。
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已建成、在建及核準新建項目防治摻煤工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項目單位在申請核準時,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中除常規要求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資源調查報告、資源保障方案;
(二)電廠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儲存設施、環保設施等;
(三)不摻燒煤炭的保障措施及相關制度;
(四)不摻燒煤炭的承諾及自律文件。
第七條 項目核準部門應將禁止摻燒煤炭作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審查的重要內容,重點審查項目單位是否提出了不摻燒煤炭的措施,作出了不摻燒煤炭的承諾。項目核準文件中應明確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強調禁止摻燒煤炭,明確對摻燒煤炭的相關處理措施。
第八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核準內容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工藝及設備。
第九條 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加強項目建設期間和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及時公開項目建設信息,采取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項目是否按照核準文件、申請報告及環保等相關要求建設加強監督,切實防止項目建設期間違規變更技術工藝、設備。
第十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切實履行不摻燒煤炭的承諾,建立健全防治摻煤的制度措施,并按以下要求落實到位:
(一)建立運行臺賬,記錄燃料進貨、燃料化驗、燃料庫存、鍋爐蒸發量、發(供)電量、供熱量、入爐燃料消耗(分爐計量)等情況。
(二)安裝燃料視頻監控系統。應當在上料口、進料口、料場等關鍵環節部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資料至少保存一年。
(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監測二氧化硫排放等是否出現異常,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一條 項目所在地市、縣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采取定期檢查、突擊檢查、暗訪等方式加強防治煤炭摻燒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每年編制防治摻煤措施落實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燃料進貨、燃料庫存、燃料入爐、發(供)電量、供熱量,以及燃料視頻監控系統和煙氣在線監測裝置運行情況等。
第十三條 防治摻煤措施落實情況報告由項目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初審后報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審核,經審核的報告作為電網企業向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發放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和電網企業要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上網交易電量、價格、補貼金額和生物質燃料收儲情況等項目運行各項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在開展檢查中發現項目有違規建設或摻燒煤炭的情況,或者收到有關項目摻燒煤炭的投訴舉報時,要及時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提出處理建議,報省能源局。對于能源監管、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專項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摻煤問題,各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認真配合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省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等原則,認真負責對項目是否摻煤進行復核認定,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并依照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提出停產、取消發電業務許可、取消補貼、追回補貼資金、罰款等處理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對認定為摻燒煤炭的項目,電網企業要立即停止對項目單位發放補貼資金,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后續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地要設立舉報電話、郵箱等,接受社會監督,鼓勵新聞媒體及個人對項目摻煤行為進行監督曝光。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積極主動公開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數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燒其他化石能源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